(2016)豫0221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3038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