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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3038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