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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教富田与侯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辉,胡长杰,刘兴东,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辉,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胡长杰,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刘兴东,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玉辉与胡长杰、刘兴东、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丰县拉拉河镇增福村三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15)第042108320的土地使用权(21319.00㎡)及地上四栋冷鲜库房屋和库房内制冷设备,并已委托相关部门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需等待评估价格。因现尚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完毕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执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