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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志祥与赖裕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祥,赖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谢志祥,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赖裕平,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系明发物流服务部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章民三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赖裕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黄万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赖裕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