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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海市友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昌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友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龙海市昌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友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镇凤林村。法定代表人曾凤珠,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海市昌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锦地社。法定代表人蔡志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友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海市昌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