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与XXX、济宁达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XXX,济宁达飞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909号原告: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蒙城县307线南四里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209711X9(1-1)。法定代表人:杨永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纵许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凤城。被告:济宁达飞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鱼台县罗屯乡。法定代表人:孟刘生,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金宇路。负责人:马士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原告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XXX、济宁达飞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