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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马现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原永年县)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现红,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现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现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施庄村菜市街,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语谦学堂门前的一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01元。2、2015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金藤苑小区1号楼2单元门前,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24元。3、2016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富强路长虹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2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05元。4、2016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苗庄路口阳光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橙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69元。5、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金藤苑小区5号楼4单元门前,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85元。6、2016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施庄村教堂东侧安徽牛肉板面门前,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此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04元。7、2016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施庄村东牌坊西侧路南福利彩票店时,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次日以12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33元。8、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建安街路北一家名为广东新河铝材门市前,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白山地自行车盗走,后以1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该山地车系朱某于2013年5月份充800元话费赠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现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现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施庄村菜市街,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语谦学堂门前的一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01元。2、2015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金藤苑小区1号楼2单元门前,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24元。3、2016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富强路长虹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2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05元。4、2016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苗庄路口阳光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橙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69元。5、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金藤苑小区5号楼4单元门前,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85元。6、2016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施庄村教堂东侧安徽牛肉板面门前,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此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04元。7、2016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施庄村东牌坊西侧路南福利彩票店,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次日以12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33元。8、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现红行至永年区临洺关镇建安街路北“广东新河铝材”门市前,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白山地自行车盗走,后以1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男子,所得钱财用于挥霍。该山地车系朱某于2013年5月份充800元话费赠送。破案后该车被发还被害人。上述被盗物品中7辆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7521元。另查明,被告人马现红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6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现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朱某领取山地车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综合单、电动自行车购买发票及保修卡、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李某3、朱某、宋某、李某1、王某1、王某2、李某2、赵某陈述,被告人马现红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现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现红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前后罪均为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又重新犯罪,应当确定较高的从重幅度。被告人马现红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现红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马现红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现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印)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