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兆彬等与韩延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彬,李华,韩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张兆彬,男,1971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韩延波,男,1987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彬、李华与被执行人韩延波(2013)商民初字第67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医疗费59022.81元,案件受理费65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建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