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欧琳2016.10.20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女儿出生时共收到礼金9600元,加上申请人的400元共1万元及亲友送的银手镯一只,于2014年7月10日被被申请人娘家来的8个人带走。(二)申请人现在提供的短信及录音证据可以证明一万元及银手镯在被申请人手中。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王某提交了光盘一张、照片28张。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王某提供的证据均不属于诉讼中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不属于生效判决后新形成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再审审查中新的证据的规定,申请人以其提交的证据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上诉法律规定。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龙和斌审判员 冉定飞审判员 欧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