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德勇与陈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勇,陈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德勇,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文基、车伯朝,二人分别是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华伟,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黄德勇与被执行人陈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陈华伟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德勇。二、被执行人陈华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德勇。三、案件受理费1276元、财产保全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现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温国河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