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东锋与周景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锋,周景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8民初1095号原告:孙东锋,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景超,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孙东锋与被告周景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东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平、被告周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东锋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左右邻居,被告2013年将其原来的单层猪圈改成上下两层猪圈,未修建蓄粪池和排污道就投入使用。上层猪圈的粪尿直接从高处抛下,天天制造出让人难以忍受的恶臭气味。同时落下的猪粪尿四溅开来,把原告家厨房与被告家猪圈相邻的外墙澎溅的到处都是屎尿。被告还在猪圈上层与原告家相邻的西墙开设两面窗户,故意向原告家排放猪圈的污气。北窗经司法调解后关闭,但是偶尔也开。下层猪圈也向西留有通气孔,致使原告家厨房被被告家猪圈散发的恶臭污气笼罩至今已达三年之久。听着被告家猪圈令人作呕的“啪啪啪…”屎尿落地的声响中做饭和进餐,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侮辱和精神摧残。2013年夏,因被告猪圈排除的粪尿溢满到原告家厨房墙根,双方发生争执。村里让被告修建排粪通道,被告竟然把排粪口修建距原告大门口12米处即投入使用,致使正对原告家大门的那段路边充满流动的粪尿,恶臭难闻。之后村里让被告往前修筑排粪道,被告不予执行。2014年夏天,经原告反映情况后,被告竟在正对原告大门二十几米开挖一露天粪池,这公然的挑衅行为也带着对原告的羞辱之意,同时也给小孩的安全带来隐患。被告蓄意制造事端,肆意污染环境,破坏社会和谐,妨害原告家人身心××严重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给原告家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不安,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排除相邻间开挖的蓄粪池及排放恶臭气味等对原告造成的妨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污染环境赔偿金30000元,共计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2000元,以及与本案有关的鉴定和检测费用。被告周景超辩称,双方因排污纠纷已经于2014年经文城乡司法所处理过,被告已经按照处理意见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孙东锋与周景超系遂平县文城乡上仓村梁庄居民,双方为左右邻居,周景超居住在东面,孙东锋居住在西面。周景超在其宅基地西南角处建一猪圈,与孙东锋家厨房相邻。2013年周景超将猪圈改造为上下两层,下面修建了露天蓄粪池,上层西边有两扇窗户。因猪圈排粪澎溅到孙东锋家厨房墙壁上以及气味影响等问题,孙东锋向文城乡人民政府放映要求解决,2014年6月18日,经遂平县文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有:1、周超负责埋好排粪管,从接头处到东西沟北边;2、孙东锋家庭生活用水不能再往路上排放;3、周超在清理猪粪时要小心注意,不能把粪便溅到孙东锋的墙上,关闭北边窗户;4双方应和平相处。达成协议后,周景超从猪圈粪池处到村中东西路路北埋设了排粪管道,并关闭了猪圈北边窗户等义务。但是,周景超家猪圈排放的粪便在路边形成一粪池,粪池西面为孙东锋家人外出的通道。周景超家猪圈养殖所产生恶臭气味仍影响孙东锋家人的正常生活。另,周景超从其宅基地屋后也向外排放养殖产生的猪粪便,没有建粪池及排粪管道。庭审中,周景超认可其养殖规模有6间房子,养殖20多头生猪。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孙东锋提供《人民调解协议书》及现场照片等在卷为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周景超养殖生猪具有一定规模,其养殖所产生的粪便污水、臭气对周围居住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就被告养殖所产生的粪便污水、臭气对周围环境影响破坏的程度,没有相关机构予以评价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排除相邻间开挖的蓄粪池及排放恶臭气味等对原告造成的妨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污染环境赔偿金等共计60000元以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本案原告孙东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孙东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会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