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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官益与徐治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官益,徐治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官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治金。再审申请人黄官益因与被申请人徐治金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官益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徐治金故意在楼上打碾子致漏水,造成楼下房屋受损,而(2015)德民一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的认定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再审撤销终审判决并改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黄官益与被申请人徐治金系上下楼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纠纷发生后,双方更应相互体谅,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再审申请人黄官益再审中称“被申请人徐治金故意在楼上打碾子致漏水,造成楼��房屋受损,其应当赔偿损失”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黄官益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在再审中提出的理由与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官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