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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某峰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8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锋,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高中文化,贵溪市公安局塘湾派出所协警。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8日由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筱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江某锋从江考有、江某珠等人处转包了塘湾镇东港村所有的“老虎岩、罗家棚”山场的经营权,承包期限截止2015年3月1日。2014年11月10日,江某锋办理了该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面积6.2公顷,采伐蓄积107立方米,采伐期限从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年12月上旬,江某锋雇请了采伐工人到“老虎岩、罗家棚”山场砍伐阔叶树,至同年12月下旬砍伐结束。2014年12月、2015年2月,江某锋分二次将该山场砍伐的阔叶树运至浙江省丽水市的木才市场销售。经鉴定,江某锋滥伐的“老虎岩、罗家棚”山场采伐阔叶树蓄积157.3立方米,除去已批准采伐阔叶树蓄积107立方米,实际滥伐阔叶树蓄积50.3立方米。2015年8月4日,江某锋到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江某锋退赃307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江某锋的供述;证人饶某生、江某珠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锋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江某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江某锋从江考有、江某珠等人处转包了塘湾镇东港村所有的“老虎岩、罗家棚”山场的经营权,承包期限截止2015年3月1日。2014年11月10日,江某锋办理了该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面积6.2公顷,采伐蓄积107立方米,采伐期限从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年12月上旬,江某锋雇请了采伐工人到“老虎岩、罗家棚”山场砍伐阔叶树,至同年12月下旬砍伐结束。2014年12月、2015年2月,江某锋分二次将该山场砍伐的阔叶树运至浙江省丽水市的木才市场销售。经鉴定,江某锋滥伐的“老虎岩、罗家棚”山场采伐阔叶树蓄积157.3立方米,除去已批准采伐阔叶树蓄积107立方米,实际滥伐阔叶树蓄积50.3立方米。2015年8月4日,江某锋到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江某锋退赃307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于2015年4月30日匿名举报而案发,2015年7月3日由贵溪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事实。2、证人饶某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17日,其所在塘湾镇东港村委会与江考友签订了承包“罗家棚、老虎岩”山场承包合同,江考有签订合同后又邀请江某珠等人合伙。江某锋到村委会拿过林权证办理采伐许可证,之后听说江某锋在“罗家棚、老虎岩”山场砍伐阔叶树的事实。3、证人江某珠、江某清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17日,江考友与塘湾镇东港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罗家棚、老虎岩”山场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江考友邀请了江某珠、江某清共七人合伙经营。2013年上半年,江某珠、江某清等七人将该山场口头协议转包给了江某锋(江某珠儿子)的事实。4、证人刘某真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其受江志峰的雇请将东港村委会的山场砍伐的阔叶树拉运下山,4-5月先后用其自己的车子拉了五车已制材的阔叶树下山的事实。5、证人方某辉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其受江志峰的雇请将东港村委会的山场砍伐的阔叶树拉运下山,先后用其自己的车子拉了三车阔叶树原木下山的事实。6、被告人江某锋的供述,证实2000年6月17日,江考友与塘湾镇东港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罗家棚、老虎岩”山场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江考友邀请了江某珠、江某清共七人合伙经营。2013年上半年,其从江考友等人将该山场口头协议转包过来,2014年10月、11月两次到塘湾林业站办理了该山场采伐指标,12月上旬雇请砍伐工砍伐了阔叶树,期间,雇请方某辉、刘某真的车子拉运制好的木村。2014年底,其将阔叶树原木运到浙江省丽水市木材市场销售的事实。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江某锋砍伐林木现场为贵溪市塘湾镇东港村委会“罗家棚”、“老虎岩”山场的事实。8、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贵公众司鉴(2015)(林)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老虎岩”,“罗家棚”山场采伐阔叶树蓄积157.3立方米,除去已批准采伐阔叶树蓄积107立方米,实际滥伐阔叶树蓄积50.3立方米的事实。9、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被告人江某锋办理了涉案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面积6.2公顷,采伐蓄积107立方米,采伐期限从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事实。10、贵溪市林业局塘湾林业工作站情况说明,证实江志峰在2014年8月及10月份两次提出承包山场,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上报,发放了两张采伐许可证,许可证的蓄积是123.3立方米(涉案山场为107立方米)的事实。1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山林承包合同,证实“罗家棚、老虎岩”山场的所有权为塘湾镇东港村委会所有,江考友于2000年6月17日与塘湾镇东港村委会签订承包该山场合同的事实。12、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冷水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未能查到江志峰雇请工人的情况和购买木材的人,原承包人中的江考友等人长期在外打工,未能联系到的事实1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江某锋于2015年8月18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没收现金30700元的事实。14、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江某锋于2015年8月4日到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的事实。1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江某锋出生于1981年8月1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锋在未取得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蓄积达5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某锋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英人民陪审员  葛玲花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