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国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525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阳中路46号-48号。法定代表人潘成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