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洪林与廊坊市安次区兴安街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林,廊坊市安次区兴安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405号原告刘洪林,男,1957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廊坊市安次区兴安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永华东道原交警二大队停车场。法定代表人王丽君,主任。原告刘洪林诉被告廊坊市安次区兴安街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洪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洪林负担。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