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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郭彼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彼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9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被告人郭彼凯,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2005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3日0时49分许,孟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郭彼凯提出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300元(200元为毒资、100元为购买夜宵费用)。当日3时20分许,郭彼凯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自由岛505房间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孟某,后双方在房内吸食毒品。9时许,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郭彼凯及吸毒人员孟某抓获,并从郭彼凯处扣押手机1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彼凯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彼凯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彼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启文ihbiqtyuszx0vbb6rw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俊皓书记员陈文莉速录员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