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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淮与朱冬洋、XX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淮,朱冬洋,XX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2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淮。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冬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大桥西路46-1号。负责人:牛文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朋,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淮因与被上诉人朱冬洋、XX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庙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上诉人刘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新、被上诉人朱冬洋、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刘淮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人错误,刘淮虽然是驾驶员,但是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刘淮是在车外被涉案车辆所伤。保险条款并没有对车上人员或者车外人员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刘淮应该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朱冬洋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刘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朱冬洋、XX余、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08460.5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余与朱冬洋系父子关系,朱冬洋雇佣刘淮为其驾驶车辆。2015年3月13日晚,刘淮驾驶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车,沿229省道向北行驶至大冈境内时,由于刘淮发现卡车轮胎异常,刘淮将卡车停在大冈转盘北侧路东公交站台处下车查看卡车轮胎时,卡车左前第二个内侧轮胎突然爆裂,致刘淮头部受伤。刘淮受伤后被送至当地大冈卫生院治疗、盐城第三人民医院、泗阳仁慈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42758.95元。经泗洪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淮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手术治疗,遗有颅骨缺损原位骨瓣修补,已构成十级伤残。刘淮损伤后护理期间为60日,误工期限为180日为宜。刘淮因鉴定支出鉴定费1560元、检查费395元。刘淮出院后,因向朱冬洋、XX余、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朱冬洋、XX余支付刘淮医疗费42758.95元。2015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173元。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车登记车主为XX余,在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总限额为10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一审法院认为:刘淮作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身份属于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虽然发生事故时其位于所驾驶车辆外,但其身份并不因自身所处的物理位置而发生转化。故对刘淮要求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刘淮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其与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之间及刘淮与朱冬洋、XX余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经向刘淮释明,刘淮亦要求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一法律关系要求朱冬洋、XX余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其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XX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6元,由刘淮负担。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刘淮是否为其驾驶车辆的第三者,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刘淮二审中提交网上类似的案例,拟证明驾驶员离开本车之后就转化为第三者,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朱冬洋质证意见:我在网上看到过类似案例,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刘淮。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对于刘淮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无法认可,刘淮是车辆驾驶人,事故发生时虽然是在车外受伤,但是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规定,刘淮不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XX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刘淮提供的材料系自行打印的材料,真实性无法核实,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规定……(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刘淮作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身份属于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虽然发生事故时其位于所驾驶车辆外,但其身份并不因此而发生转化。刘淮主张新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6元,由上诉人刘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智勇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立东书 记 员  李晓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6页/共7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