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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保定华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华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802号申请人:保定华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博野县刘陀营村。被申请人:内蒙古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保定华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华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华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辉审 判 员  江素平人民陪审员  戴晓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世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