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彩瑞与陈深、黄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彩瑞,陈深,黄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彩瑞,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坚,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佩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深,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再审申请人黄彩瑞因与被申请人陈深,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彩瑞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陈深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责任赔偿正是基于黄某敲诈勒索犯罪所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而提出的,只能在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陈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以民事侵权赔偿的形式判决黄彩瑞向陈深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梁艳琴梁某作为黄某的母亲,依法应当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未依法追加梁艳琴梁某作为本案当事人,存在规避法律程序的错误。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陈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黄彩瑞应否向陈深赔偿1169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2015)中二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及该刑事案件中,法院针对黄某敲诈勒索陈深钱款的犯罪行为,未对黄某非法占有陈深的钱款同时作出追缴���责令退赔偿的判处。因黄某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之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黄某、黄彩瑞依法向陈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陈深选择黄某的父亲作为被告,黄某的母亲梁艳琴梁某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黄彩瑞主张一、二审法院未追加梁艳琴梁某作为本案当事人程序违法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彩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洪望强审判员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雄英田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