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白银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56号被执行人白银,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下韩乡下韩村。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晋0225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2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存款、证券、车辆,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25刑初6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白银财产刑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常有林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乔 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