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合胜皮革经营部与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合胜皮革经营部,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886号原告:东莞市厚街合胜皮革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经营者:肖胜威,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法定代表人:杨金文。上列原告东莞市厚街合胜皮革经营部(以下简称“合胜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861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自2015年11月1日起,截止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之间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交付货物,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2581元拒不支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告逾期付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732元(72581元×6.17%/360日×300日)。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树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上所请。被告伟亨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合胜经营部与被告伟亨公司素有买卖业务往来。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销售单,原、被告双方2015年8月、10月期间交易额分别为人民币52554元、人民币29861元,被告仅支付过8月一部分货款,截止起诉之日共计拖欠原告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货款人民币72581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起诉后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720元,尚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9861元。以上事实,有对账单、销售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佐证,可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销售单等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伟亨公司拖欠原告合胜经营部货款人民币39861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异议和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伟亨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8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23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尚欠原告东莞厚街合胜皮革经营部货款人民币398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7元,被告负担人民币8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永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晓 凤书记员 张里奕(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