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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候永江、冯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候永江,冯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9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地址:长治县城迎宾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甫,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员工。被告:候永江,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晶,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被告候永江、冯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原告的贷款全部归还,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谭清和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好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