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候永江、冯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候永江,冯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9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地址:长治县城迎宾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甫,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员工。被告:候永江,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晶,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被告候永江、冯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原告的贷款全部归还,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谭清和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好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