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植武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760号被执行人李植武,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植武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以(2014)漳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李植武拘役三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植武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依法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植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