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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与傅建红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傅建红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31号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负责人:曹红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男,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婷,女,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傅建红,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与被告傅建红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负担(本院已准予其免交)。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