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志良与夏仲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良,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夏仲强,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附条件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履行5000元。据此,待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议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蒋照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