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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执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定仁申请执行张兴宽民间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132号之二安定仁,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兴宽,男,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安定仁与被执行人张兴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庆仲调字第49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兴宽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定仁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兴宽向其归还借款2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定仁与被执行人张兴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以被执行人张兴宽开发的凤凰丽景城三期3幢01007号商铺折价给申请执行人安定仁抵顶借款本金250万元(抵顶过后多出835440元在张兴宽与安定仁的另一执行案件中冲减)。仲裁费由申请执行人安定仁负担,执行费27676元,减半收取13838元,由申请执行人安定仁与被执行人张兴宽各负担6919元。申请执行人安定仁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定仁与被执行人张兴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定仁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1383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安定仁和被执行人张兴宽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调字第4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崇印审 判 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