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军与程峰、青岛海莱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峰,李军,青岛海莱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原审被告:青岛海莱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贵贤,总经理。上诉人程峰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程峰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且上诉人与青岛海莱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借贷并非同一诉讼中的几个被告,故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青岛海莱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