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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787号罪犯秦树楠,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武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树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一中刑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先后被减刑2次,共计减刑二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于10月12日至10月17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李港监狱认为,罪犯秦树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4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秦树楠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树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获得监狱级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树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树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南百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仝伟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