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红卫与季建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卫,季建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4486号原告张红卫,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69********,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小东门巷**号。委托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理,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80********,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白林村蒋义线东边**号。原告张红卫诉被告季建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日,被告季建理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季建理归还原告张红卫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张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