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晓蓉与重庆市凤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蓉,重庆凤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102号原告:贾晓蓉,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凤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凤凰台6号。法定代表人:彭翔。本院受理原告贾晓蓉诉被告重庆凤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核实,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山河大厦15-8,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上述地址。因此,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南岸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