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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顾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顾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杨某,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顾某,男,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告:王某,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顾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顾某以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我借款计517600元,后其还款7600元,余款510000元由顾某于2014年8月30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后我多次向其催要未果。因该债务发生在顾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顾某辩称:原告向我转账517600元不错,其中2013年的2笔计117600元是原告支付给我的购买设备的款项,已经结清,其余400000元是我与原告合伙做生意的往来,该400000元连同我欠原告的110000元利润,合计510000元由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因案外人仇金富差欠原告借款,经双方商定,仇金富将金鹰奥莱城的门市转让给原告经营。同时,因仇金富差欠我货款500000元,我又差欠原告510000元,2015年8月24日仇金富与原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时,双方已协商一致,将仇金富差欠我的货款500000元连同仇金富差欠原告的借款,合计2400000元抵冲了原告的商铺转让款2400000元,并由原告在门市转让的结算清单予以注明。综上,原告已用我的500000元货款抵冲受让仇金富的金鹰奥莱城音响店的转让款,我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于消灭,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仇金富与杨某的商铺转让过程中已将顾某的货款予以冲抵,故顾某欠杨某的债务已经消灭,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证明借款的事实;2、商铺经营转让合同复印件、结算清单复印件、仇金富向杨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及欠条复印件,证明结算清单中的2400000元系案外人仇金富欠原告的借款,被告的货款并未冲抵转让款。被告顾某、王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款项的性质有异议;对证据2的商铺经营转让合同、结算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意思表示明确,500000元货款已实际冲抵;对仇金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欠条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均系复印件。被告顾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证明其与王某结婚与离婚的情况;2、江苏百安雅居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对账单复印件及销售出库单复印件,证明仇金富差欠被告货款的事实;3、结算清单复印件、杨某向仇金富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原告杨某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中结算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经三方协商一致,抵销无效,且没有实际执行;对杨某向仇金富的欠条有异议,要求被告出具原件,但认可其尚欠仇金富60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0月12日、2014年3月12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19日,杨某通过江苏银行分别向顾某转账57600元、6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和100000元,并自行备注用途为“借款”。2014年8月30日,顾某向杨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杨贵东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后杨某向顾某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顾某与王某于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7月28日,杨某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仇金富、常小红归还借款1800000元,后于2015年8月24日撤回起诉。2015年8月24日,仇金富与杨某签订商铺经营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仇金富将位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南路11号正在经营的金鹰聚龙湖商业广场J幢内的1带2层,编号为J幢1038、1039的商铺转让给杨某经营,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以仇金富差欠杨某的借款2400000元抵扣转让款,余款600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并按照2%利率计算利息。同日,双方签订结算清单一份,载明:“本人仇金富共计欠杨某借款贰佰肆拾万整,该借款抵扣杨某门市(金鹰龙湖商业广场J幢1038、1039)转让费贰佰肆拾万整。截止今日,本人仇金富与杨某所有借款视为全部结清,双方无异议。特此证明”。杨某在结尾处注明:其中有伍拾万元顾某货款冲抵。该结算清单经杨某与仇金富签字确认,唐亚作为委托证明人签字见证。2015年12月28日,杨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仇金富签订的商铺经营转让合同并返还转让金2400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5)都商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某要求顾某归还借款510000元,提供了欠条及网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顾某理应向杨某归还借款。对顾某辩称的差欠杨某510000元是事实,但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合伙做生意的往来的理由,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顾某辩称的杨某已与仇金富协商一致,以仇金富差欠顾某的500000元货款抵冲店铺转让费,故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消灭的理由。本院认为:第一、结合本案,杨某在与仇金富的门市转让结算清单中已注明门市转让费2400000元中有500000元顾某的货款冲抵,虽然顾某未在结算清单上签字,但其对此冲抵行为无异议,且现当庭亦表示认可,故应视为各方当事人对该抵销行为已协商一致,该抵销行为合法有效。第二、虽杨某在本案中提交了仇金富出具的2份借条复印件与1份欠条复印件,拟证明2400000元中不包含顾某的500000元货款,但其提供的3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其在本院的关联诉讼中提交的民事诉状亦载明“被告因经营需要,从2012年9月8日起至2015年6月,累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同时,仇金富在该案中陈述2400000元中包含顾某的500000元;第三、杨某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仇金富的借款为1800000元,但对落款日期在前的500000元的欠条未提起诉讼,明显与常理不符。综上,现案外人仇金富陈述门市转让费2400000元中已包含顾某的货款500000元,且结算清单中仇金富、杨某也已签字确认,另有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律师唐亚签字见证,现在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2400000元不包含顾某货款500000元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仇金富差欠顾某的500000元款项已于2014年8月24日抵冲了杨某的店铺转让款,故顾某应只欠杨某10000元。因该债务发生在顾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王某应负有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8722元,被告顾某、王某负担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审 判 长  裴森辉代理审判员  顾秋进代理审判员  崔瑞双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冬冬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