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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6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百超与林维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超,林维珍,天津市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528号原告:李百超,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林维珍,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市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家地10-3-703。法定代表人:赵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良,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超与被告林维珍、第三人天津市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张 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