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殚闻与姚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殚闻,姚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3579号原告:王殚闻。委托代理人:纪慧、郑铭,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岳超(曾用名姚岳操)。原告王殚闻与被告姚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沈文春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殚闻的委托代理人郑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岳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殚闻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姚岳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被告姚岳超向原告王殚闻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原告通过自己的农行卡向被告姚岳超的账户转账94800元。过后,被告姚岳超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据一份、农行交易明细一份、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岳超拖欠原告王殚闻借款不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形式向被告汇入94800元,余5200元原告诉称是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94800元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姚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殚闻借款9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姚岳超负担,被告姚岳超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沈文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冰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