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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683号原告:姜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姜辉,主任。被告: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X号。法定代表人姜希德,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芹人民陪审员  王凤华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同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