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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永江与银川杞瑞源土特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江,银川杞瑞源土特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233号原告:于永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银川杞瑞源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西夏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原告于永江诉被告银川杞瑞源土特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永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永江以与被告银川杞瑞源土特产有限公司达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永江负担。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延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