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政升,吕洁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刘政升,吕洁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206号原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276846L),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社区街道。法定代表人:蒋思德,总经理。被告:刘政升,男,朝鲜族,1991年05月0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吕洁彬,女,汉族,1991年06月06日出生,广东省揭西县人,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政升,吕洁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712元,原告逾期未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