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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8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8782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虹桥路XXX弄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芬,女,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玮倩,男,公司职员。被告:张燕,男,195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镇物业)与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镇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吴燕芬、杨玮倩、被告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镇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燕支付原告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997.20元;2、判令张燕支付逾期交费的违约金300元(算至2015年12月31日)。事实与理由:张燕系上海市徐汇区罗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之一。2013年1月益镇物业与上海市徐汇区罗城路XXX弄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服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住宅按0.40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季度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益镇物业多次催讨未果,只得向法院起诉。张燕辩称,1、被告没有欠过物业费,是物业不收。被告多次到物业,因价格问题,被拒收。被告要按0.2元支付,原告不同意。2、从1997年以来,被告所支付的物业费单价是0.2元/㎡/月,有发票为证。3、罗城路700弄居民进户合同本来就有2种,一种是0.40元,而另一种0.20元。4、如果要涨价,不能只涨被告的,不涨别人的。益镇物业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业服务合同,证明益镇物业系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按0.40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2、催款通知,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过物业费催缴。3、房地产登记簿,证明张燕欠费期间是产权人之一。张燕质证如下,1、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与被告签的,不知道。2、催款通知,不认可,被告去缴费,是原告拒收。3、房地产登记信息没有异议。张燕出示了下列证据,1、产证,被告本来办产证要把孩子名字加在产证里面,但是房管所说协议上没有孩子名字,所以产证上不能有这个名字。但是被告发现别人家孩子不在协议上,但是产证把孩子名字做上去了。所以被告一直对物业不满。2、房屋管理协议,证明协议面积与房产面积不相同,因为实际拿到产证面积比被告签协议的面积比少了,所以按照0.20元来收物业管理费。3、房屋物业收费账单,证明被告按照0.20元/㎡/月的价格缴费至2012年12月。益镇物业质证如下,1、产证没有异议。2、房屋管理协议与原告无关联。3、收费��单是付到2012年底的,原告诉请的是从2013年开始,而且2013年1月前不是由原告进行管理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燕是多层住宅,依服务合同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费0.40元,张燕房屋建筑面积69.17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27.66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张燕拖欠上述房屋物业服务费995.76元。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审理中,益镇物业撤回要求张燕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有关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张燕作为个人无权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罗城路XXX弄业主大会与益镇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无需取得张燕��意。张燕如果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服务合同。益镇物业与徐汇区罗城路XXX弄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没有被法院撤销等情况下,是有效合同,效力及于全体小区业主等。另外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服务费都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业主个体即使反对,也要服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被张燕未举证益镇物业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张燕作为接受益镇物业服务的业主,理应向益镇物业支付相应的费用。益镇物业要求张燕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益镇物业撤回违约金的请求,与法不悖,可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服务费995.76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