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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丽丽诉苏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苏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民初1383号原告王丽丽,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土默特左旗。被告苏占和,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土默特左旗。原告王丽丽与被告苏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朝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占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400元、利息26160元,共计36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苏占和于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王丽丽借款8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息为2%,并写下借据。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苏占和于2014年4月15日还款10000元,当时也没说还本还是还利,按照银行的规定,应还本还利,利随本清的规定,被告苏占和应还本金8200元,利1800元,剩余本金71800元,利息12600元,在2014年11月21日又还款40000元,应还本金34400元,利息5600元,剩余本金37400元,利息4450元,又于2014年12月6日还款10000元,应还本金9800元,利息200元,剩余27600元,利息550元,又于2015年7月8日还款20000元,应还本金17200元,利息2800元,剩余本金10400元,利息1060元,到现在本金10400元,利息2500元,以上共计本金10400元,利息共计26160元,本息共计:36560元。被告苏占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占和于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王丽丽借款8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息为2%,并写下借据。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苏占和于2014年4月15日还借款本金10000元,欠利息14400元;于2014年11月21日又还借款本金40000元,欠利息9800元;于2014年12月6日还借款本金10000元,欠利息300元;于2015年7月8日还借款本金20000元,欠利息2800元。至此被告已还清本金80000元,尚欠利息273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欠条为凭,所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先后四次还清本金80000元,但未给付利息,应尽快偿还借款利息2730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按实际还款情况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占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丽丽借款利息2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董朝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