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203号原告孟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波,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孟某甲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孟某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孟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