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希思与纪育造、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希思,纪育造,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纪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878号原告:许希思,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纪育造,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前坂新村6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纪育造。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新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纪惠如。被告:纪茵娜,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希思与被告纪育造、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纪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交或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 恒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