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杭州金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卢传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金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卢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95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江干区笕桥镇俞章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马锡金。被执行人卢传东,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南县。杭州金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传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38852.60元,执行费人民币10789.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95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