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2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瑞华与江西省耐德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华,江西省耐德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瑞华,女,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省耐德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水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瑞华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耐德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瑞华以被执行人江西省耐德袜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吴瑞华尚有债权本金200000元及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的利息333529.78元利息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文钢审 判 员 唐保丁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