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易贵全诉王成、陈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贵全,王成,陈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易贵全被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陈文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易贵全申请执行王成、陈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