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64年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某某某委员会聘用专家,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刘某某受贿一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6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