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晓华与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华,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3846号原告:刘晓华,女,1962年3月3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闫子忠,董事长。原告刘晓华与被告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大地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大地房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刘晓华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更换修复破损地砖。事实和理由:2012年其与刘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了由被告赤峰大地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入住不久,房屋地面地板就发生破裂的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板破裂现象越发严重。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于是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推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赤峰大地房产公司未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21日,原告刘晓华与刘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了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入住后不久,房屋地面地砖发生破裂现象。就此问题原告多次向政府各部门反映和信访。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赤峰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就该问题进行工程质量鉴定。2015年5月28日,该公司出具建科院质鉴字2015-11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中称,由于地板砖与现浇混凝土楼面在温度变形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温度变化的影响下产生温度应力,加之瓷砖与楼面粘接不牢固、缝隙处理不足等因素,导致地砖受压鼓起。该报告建议:将空鼓的地砖取下,重新粘接,地砖间缝隙不足处,切割通缝,缝内柔性材料嵌缝。现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其房屋地面。在原告办理其房屋材料中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记载购房款收款方名称为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查明,与原告刘晓华同小区居住的周长龙就其房屋相同质量问题向本案被告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形成本院(2015)红民初字第4874号民事案件。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做出(2015)红民初字第4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赤峰大地房产公司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周长龙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内空鼓地砖修复完毕。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原告原住房屋所在区域系被告红山区政府桥北镇棚户区(危旧房区)改造工程。该区域由被告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部分房屋作为回迁安置房,由其向回迁户出具不动产统一发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使用。现原告所诉房屋地砖空鼓系该房屋附属部分的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亦系房屋买卖合同之中权利与义务内容和范畴。原告房屋虽系回迁安置房,但因该房为新建,在原告接收该房后其亦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方。据此,本案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整。因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对方为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故对原告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者为合同的相对方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现所举《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系在原告等人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通过信访解决过程中,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赤峰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就该问题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该公司出具建科院质鉴字2015-11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中的维修建议是:将空鼓的地砖取下,重新粘接,地砖间缝隙不足处,切割通缝,缝内柔性材料嵌缝。结合原告所举房屋地砖样态的照片,对该报告中关于原告房屋地砖存空鼓的质量问题、该问题形成的原因和修复方法的意见予以采信。另外,相关同类、同情形民事案件本院已做出判决,并已生效,本案的调整亦应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原告对其房屋地砖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进行修复的主张予以支持。对此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如有地砖破损的亦应同时更换,该更换包含在前述修复之中。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刘晓华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内破裂地砖修复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怀桔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洪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