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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卫国、胡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卫国,胡宾,余深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22号申请执行人:邹卫国,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胡宾,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余深水,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邹卫国与胡宾、余深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