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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树成与广州佳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成,广州佳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5097号原告:林树成,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广州佳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道乡岭南花园。法定代表人:林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成诉被告广州佳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佳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树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佳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成撤回对被告广州佳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曼华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