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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于2014年3月17日入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市场室普金岗,于2014年5月20日主动离职。1、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曹某谎称自己是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且能够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徐某的信任,后在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29号文澜苑小区南门附近等地四次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人民币10200元。2、2014年5月、6月,被告人曹某在其离职后,称自己仍系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且能够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两次在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29号文澜苑小区附近等地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3000元。3、2014年7月,被告人曹某谎称自己是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且能够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任某的信任,后在沈阳市浑南区奥体万达广场篮球场等地,两次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3000元。4、2014年11月,被告人曹某谎称自己是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且能够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徐某甲的信任,后在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29号文澜苑小区对面汇水湾小区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曹某于2016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赃款已返还。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因本案已被羁押29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多次诈骗,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200元;退赔被害人任某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炳文审 判 员  梁志昕人民陪审员  包宏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