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1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玉芹与被执行人卢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玉芹,卢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单玉芹,女,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卢嘉,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联通公司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单玉芹与被执行人卢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嘉于2016年10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单玉芹人民币10000元,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