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宗耀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223号原告:张宗耀,男,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打火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琚俊梅,女,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食品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建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万兆科贸产业大厦C座11层。法定代表人:刘永峰,总经理。原告张宗耀、琚俊梅与被告天津建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宗耀、琚俊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宗耀、琚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宗耀、琚俊梅共同负担。审 判 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孙钦玉书 记 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