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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生、李雪、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洪生,李雪,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李凯,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李雪,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王涛,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生、李雪、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辽078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李洪生、李雪、王涛欠原告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到期货款2663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李洪生、李雪、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利息170450.56元(利息按本金266329元、期限从2010年10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637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